11月20日,國家醫保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關于印發《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的通知,內容如下。
國家醫保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
關于印發《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的通知
醫保價采中心函〔2020〕24號
各省級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機構:
為促進公平有序開展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工作,統一信用評價工作規則,提升信用評價標準化規范化水平,經國家醫療保障局同意,依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4號),制定《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
2020年11月18日
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
為促進公平有序開展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工作,統一信用評價工作規則,提升信用評價標準化規范化水平,制定本操作規范。
第1章總則
1.1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適用于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掛網,以及公立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的非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統稱“醫療機構”)開展的備案采購。只在集中采購市場之外經營的醫藥企業和醫藥產品,不列入評價范圍。
1.2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是建立并實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主體,接受同級醫療保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1.3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并實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應堅持以下原則:
1.3.1以買賣合同關系為基礎。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在集中采購市場內,以買賣合同關系為基礎運行,引導或要求醫療機構向誠信企業采購醫藥產品,減少或中止向失信企業采購醫藥產品。應區別于以行政管理關系為基礎的公共信用監管。
1.3.2信息基礎依靠部門協同。省級集中采購機構開展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工作,主要依托法院判決以及部門行政處罰所確定的失信事實,自身并不對醫藥回扣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定性和查處。
1.3.3保障醫藥企業的合法權利。省級集中采購機構不得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名義,實施地方保護、破壞公平競爭。
第2章信用評價目錄清單
2.1評價范圍。
醫藥企業定價、營銷、投標、履約過程中實施法律法規禁止、有悖誠信和公平競爭的行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如在醫藥購銷中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以下簡稱“醫藥商業賄賂”)、實施壟斷行為、價格和涉稅違法、惡意違反合同約定、擾亂集中采購秩序等。
本規范所稱醫藥企業包含藥品生產許可持有人、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與生產企業具有委托代理關系的經銷企業,以及配送企業。其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內代理人。
2.2清單管理。
國家醫保局制定公布《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并動態調整。省級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機構(以下簡稱省級集中采購機構)不自行增補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可結合工作實際,通過國家醫保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提出修訂目錄清單的意見建議。
2.3清單內容。
2.3.1“醫藥購銷中,給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2.3.2“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
2.3.3“因自身或相關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
2.3.4“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等違反《價格法》的行為”。
2.3.5“醫藥企業因不正當價格行為,被醫藥價格主管部門函詢、調查、約談、告誡、檢查等,推諉、拒絕、不能充分說明原因或作出虛假承諾的”。
2.3.6屬于“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擾亂集中采購秩序”。
2.3.7“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承諾事項、拒絕履行購銷或配送合同”。
2.4事前公開。
集中采購機構應自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之日起,通過官方網站、信息平臺等公開渠道發布失信事項目錄清單,使醫藥企業可以在提交守信承諾前,充分知悉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具體要求。
第3章落實企業守信承諾
3.1適用范圍。
醫藥企業參加或受委托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平臺掛網(含備案采購),應作出書面守信承諾。
3.2承諾主體。
3.2.1醫藥企業或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下屬子公司作為醫藥產品掛網、中標或配送主體的,亦作為承諾主體和承擔失信責任的主體。
3.2.2下屬子公司作為承諾主體和承擔失信責任的主體時,違背承諾的失信責任不自動擴展到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其他子公司。
3.3承諾事項。
醫藥企業守信承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3.3.1承諾定價、營銷、投標、履約過程中不發生失信事項目錄清單所列行為。
3.3.2承諾對于其員工(含雇傭關系,以及勞務派遣、購買服務、委托代理等關系,以下簡稱員工),或具有委托代理關系的經銷企業(以下簡稱委托代理企業)實施失信行為使己方藥品或醫用耗材獲得或增加交易機會、競爭優勢的,承擔失信違約責任。
3.3.3承諾發生失信行為時,接受本規范提出的處置措施。
3.4承諾方式。
3.4.1醫藥企業正式簽署并向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提交《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詳見附件1。
3.4.2《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統一向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提交,在全省范圍內有效,無需重復提交。
3.4.3對于未提交承諾書的醫藥企業,各集中采購機構不得接受其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立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的非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銷售藥品或醫用耗材。
3.4.4守信承諾是醫藥企業對自身的價格行為、經營行為作出整體承諾,原則上不要求醫藥企業按具體產品、具體采購活動分別承諾、重復承諾。
3.4.5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收到醫藥企業書面承諾后,按一定規則編號歸集。編號規則為CN+地區碼+企業碼+時間碼。其中,地區碼采用國家標準行政區劃代碼的前兩位編碼。企業碼采用企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時間碼統一按照年/月/日的方式編制(YYYY/MM/DD),以醫藥企業書面承諾的落款時間為準。
3.5承諾周期。
醫藥企業守信承諾不設固定的有效期,存在以下情形的,需要重新向集中采購機構作出書面承諾:
3.5.1承諾方因資產重組、企業更名、生產許可持有關系改變或者其他導致投標掛網主體改變,需要變更承諾主體的。
3.5.2承諾主體不變,承諾主體的法人代表變更的。